挂靠虽然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存在的行为,但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会因为违法而无效,因此,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即便是能拿到钱,也会面临程度不同的损失。

一般来说,实践中挂靠人都会以被挂靠人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工程的承揽和施工,这样一来,由于存在多方当事人,在工程款流转支付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争议问题,特别是出现工程款纠纷后,挂靠人该向谁主张工程款呢?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进行具体规定,本文中,建永律师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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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975号

陈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医院签订合同,承揽了医院发包的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款均支付到了建筑公司跟医院所约定的指定账户中,建筑公司收到以后,扣除管理费,再支付给陈某。

工程完工后,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陈某却始终没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医院诉至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并以建筑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决医院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陈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确凿无疑,虽然司法解释未规定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权利,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

如果相对人对挂靠不知情,那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也可能是一种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就有权要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责任;而如果相对人对挂靠事实知情,那么实际施工人和相对人之间,就可能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那么,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只凭借“挂靠关系”这一点就简单地认定实际施工人无法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而是需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具体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其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具体审理后再作出判断和结论。

建永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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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同样是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但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而挂靠施工情形,则属于法律暂未明确状态。

结语

综合前文所述的最高院裁判结果以及司法界的主流观点,建永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满足以下条件,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或者虽然发包人不知晓挂靠事实,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除了挂靠关系之外,还形成了违法转包关系。

此外,如果出现被挂靠人恶意拖延、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或者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协商一致,同意由挂靠人代表其出面主张权利的情况,挂靠人也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