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邵玉

编辑 | 赵强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法律作出相关时效的规定,其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判支持合法诉讼请求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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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可能有人觉得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拖延履行的债务人,甚至让有些债务人不劳而获,违背公平原则;可能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时间过去多久,都得还,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残酷的,违背了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有人觉得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过去两年,现在三年,时间还是太短......为了平衡情理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万一我们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或主张了但是没有留下相关证据,此时也依然可以起诉,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可见,诉讼时效经过也并非会必败无疑,如果诉讼过程中对方自认,己方不需要再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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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有多长?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为三年,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生效,2021年1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2021年1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普通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延长普通诉讼时效,何尝不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良苦用心。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等等。这一类诉讼时效期间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特别规定才能适用。另外,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类短期诉讼时效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3日生效,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修改,上述司法解释虽非正式法律渊源,且已废止,但是可以从中窥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的态度。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规定均为二十年,只是有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方式有区别,《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民法总则》出台之后的规定为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换言之,人民法院即使有决定权,但也只有在权利人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之后才可决定适用与否,可见法院在诉讼时效适用上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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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简要总结,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适用哪个版本的法律法规文本,为方便大家更加准确对应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追溯至1987年《民法通则》进行简要梳理,距今三十五年,最长诉讼时效已经涵盖在内。笔者拙见,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