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8日,胡某代表宜宾某公司与某花炮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中心投资人罗某签订新型环保微烟烟花发射药研发协议,引进罗某正在申请国家专利的技术。经罗某对宜宾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朱某进行技术指导后,朱某自2019年3月开始多次在公司理化室试制氧化剂进行烟火药试验,并在试制过程中简化了罗某指导制作氧化剂的工艺配方,发现比使用罗某技术成品的燃性更好,但未对试制合成的硝酸肼镍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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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宜宾某公司召开工作会议,在不清楚硝酸肼镍危险性、未申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未编制工艺规程、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胡某、马某、徐某、朱某、陈某等人研究决定,将只用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的“镍合物”加入射钉弹药片进行试验以提高药片性能。

2019年9月22日7:30分左右,陈某再次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超员安排女工吴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到不符合作业条件的小试验线院坝筛分硝酸肼镍,按照朱某所说操作要求交代工人后便离开现场。当日10时26许,因工人违章操作,硝酸肼镍在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因摩擦、静电引起爆炸,导致小试验线监控室、辅料间、杂物间完全倒塌损毁,三名女工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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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企业非法组织试制起爆药硝酸肼镍而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胡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马某、朱某、徐某、陈某对事故发生均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案发后,宜宾某公司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工亡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三被害人家属谅解。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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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朱某、陈某、马某、徐某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其中胡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马某作为公司安全总监,未尽到安全监督作用,朱某违规实验合成硝酸肼镍,陈某作为车间主任事发时未严格按照危险岗位操作工艺规定,超员安排工人现场作业,加重事故等级,徐某作为安全环保部部长,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上述四名被告人均负重要管理责任。

最终,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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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责任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安全责任大于天,“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