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丹棱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类学校30余名教职工全程旁听了庭审,通过以案说法,做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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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随后,辩护人对被告人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汪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宣读了悔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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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丹棱中学校校长职务之便,在食堂、小卖部承包、校服供应、校园安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某、邓某某等人所送共计现金人民币1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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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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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庭审之后,在座教师感慨万分:汪校长一直是我们非常尊敬的人,他到丹棱中学任职后,大力改革,大大提高了丹棱中学的升学率,受到很多家长和老师的拥护,没想到他却毁在了一个“贪”字上。我们将以他为戒,遵纪守法,绝不触碰犯罪的底线。

法官后语

撒爱心育桃李,汪某某本可敬可佩,在讲台辛勤耕耘三十三载,一步步走到中学校长一职,成绩斐然。却因为一个“贪”字,没有守好自己的初心,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毁了自己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在家长、学生及同事心里良好形象也轰然倒塌,实在令人惋惜。

如果每个人都少一点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