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忻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忻州市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忻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永秀、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培雄出席,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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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规定》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部门职责,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自治组织、公民的义务,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晨报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