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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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前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4日,李某窜至柘林镇内里后头园三横5号被害人李某家,入室盗走现金900元。同月30日凌晨,李某窜至所城镇进港公路边被害人杨某雄的房子内,入室盗走现金700元、外币150元。之后,李某又窜至柘林镇内里村渔农队被害人汤某家,入室盗走现金375元、金戒指1枚、平板电脑1部、好日子牌香烟9包等物品。接着,李某窜至渔农队被害人李某家,入室盗走现金780元。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虽然每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不大,但是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了多次盗窃,将依法以盗窃罪受到刑事追究。此外,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现又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江瑾 张子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