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手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路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四次判刑”后,不思悔改再次在闹市盗窃被害人王某手机一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系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2020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路某某在旬邑县崔家河转盘附近的集市伺机盗窃。路某某趁被害人袁某某货摊前购买橙子时乘机盗取其OPPOR.Reno2手机一部,逃离现场。袁某某发现手机丢失后告知丈夫朱某某,朱某某报警并到达现场寻找手机,经群众协助抓获路某某。路某某当场归还所盗手机。经旬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39元。
另查明,路某某有多次盗窃的先例,并不是第一次盗窃。

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被甘肃省平凉监狱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