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杨强与妻子赵玲产生矛盾后离家到外地打工,并失去联系。去年底,杨强回到徐州,一纸诉状将赵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房产为自己所有。近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男子离家10多年后起诉离婚

杨强与赵玲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因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诸多矛盾。有了女儿后,两人的矛盾更加激烈。后来,杨强去外地打工,逢年过节也不回家,与家里失去联系10多年。10多年间,杨强不联系赵玲也没有向家中寄过生活费。没有工作的赵玲在杨强父母一楼住房开了间烟酒店维持生活。杨强与赵玲之前居住的房屋位于云龙区,杨强的父母搬到那里居住。

赵玲独自将女儿小杨抚养长大直至上大学。去年,失联10多年的杨强突然回到徐州。回来后就一纸诉状将赵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确认云龙区某处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如果因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能判决归属,则要求判决由杨强居住使用。

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玲同意离婚,但要求居住使用位于云龙区某处的房屋,如果该房屋不能判决由赵玲居住使用,则请求杨强支付赵玲16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由女方居住使用

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强系铁路职工,涉案房屋系铁路内部原有公房,1998年按照职工优惠购房政策出售给原告,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仅有铁路内部的产权证明书,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目前不能处理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原、被告均主张居住使用该房,考虑到原告离家外出,长年在外地居住,且没有对被告和子女尽到应尽的义务,被告依靠原告父母一楼的房屋开小店维持生活抚养子女,实属不易。云龙区人民法院听取了铁路部门的意见,铁路部门对房屋判决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使用均无异议。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云龙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涉案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为宜。双方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