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当日起实施。《办法》旨在为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活动提供明确依据,有效预防和减少酒类产品生产销售质量隐患,切实保证宿迁市白酒产业发展安全。

《办法》涵盖总则、散装白酒生产管理、散装白酒销售管理、散装白酒安全监管及附则5部分内容。根据征求的建议,《办法》中所指“散装白酒”,指的是除预包装白酒以外的,灌装在非最终销售单元的容器中进行储运,根据客户需要进行销售的白酒。不包括食用酒精和酒精度高于68%的白酒。

《办法》规定,生产散装白酒要取得生产资质,明确生产者出厂销售散装白酒实施标识管理,建立散装白酒出厂查验记录制度,要求查验出厂白酒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办法》要求,采购散装白酒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散装白酒在销售区域应当显著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出具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一次性批发销售在10kg以上的客户,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散装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销售散装白酒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查验或检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散装白酒等行为。

对于散装白酒的安全监管,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对散装白酒生产者、销售者予以重点检查。对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和打击。

此外,宿迁将围绕散装白酒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突出安全风险问题,有针对性的通过制度设计进行规范、防范。(吴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