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成功企业、上市公司的做法,也有几十家不知名公司踩过的各种坑。

A有资源,B有钱,两方合作成立新公司。

并约定A不出钱持股70%,B投入7000万元持股30%。

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持认缴出资700万元,B认缴出资300万元。

由B给A提供700万元用于完成实缴出资,但这步操作却踩坑了,后来花15年时间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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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签协议约定,在B投入的7000万元没收回收完毕之后,利润按照A为20%,B为80%的比例分配。

在B投入的7000万元资金回收完毕后,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即A为70%,B为30%。

他们在17年前就已经采用同股不利的设计,这样可以吗?

可是双方才合作一年就发生矛盾,当时B共投入了2750万元,但B却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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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自己100%持股,因为公司的钱都是B投入的。

法院判决B赢了官司,但几经波折后,由最高法院再审判决:A获得70%的股权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

由B给A提供资金用于实缴出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效。

A虽然没出一分钱,但按照协议获得70%的股权。

虽然A赢这起官司,但最后还是亏了,之后花15年时间打官司都找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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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B主持通过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与第三方的合作,并拿回3150万元转走了。

可是之前A花了500万元的前期费用才获得与第三方的合作机会,现在却被B解除,并独吞第三方多退回的650万元。

A又继续打官司维权,但法院却判决:

股东会决议已经获得2/3票数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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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持股70%,B才持股30%,B是如何做到获得2/3票数通过的呢?

这个案例有点复杂,他们花了15年时间打官司和扯皮,到现在仍没解决。

我把这个案例写在《股权进阶》的书里了,书里还有108个真实股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