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有特殊关系男女,同样是没有借据,同样是在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为什么郑爽那两千万的案子法院支持民间借贷,而徐波这个3亿的案子法院就不支持民间借贷?是她权利在起作用吗?】
声明:本文还是不吃瓜,普法!

           提示:别以为民间借贷案都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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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徐波起诉前女友3亿多元民间借贷案败诉的事,写了篇文章:《中国法院有什么资格击穿美国法律?多益徐波称被前女友卷走3亿,说说有转账记录为什么还败诉!》从民间借贷的角度做了个分析,大致的观点如下:

1、从民间借贷案的角度讲,转账时单方备注的“借款”字样,不足以证明该笔转账属于借款。

2、徐波主张的数亿元的民间借贷,没有书面借据,也没有相关聊天记录能证明这些转账是借款。

3、双方有共同生活和抚育多个子女的事实,徐波自己也认可双方还有代持资产等事实。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民间借贷不成立是有道理的。关键是徐波主张的民间借贷的诉求,确实缺乏有“借贷合意”的证据,且其自述事实也有诸多不合理和反常的地方。

其实,我觉得可以合理怀疑,这些钱本就不是民间借贷的关系,至于是什么不了解内情就不好说了。

当然,法律上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如果证据能支撑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换理由起诉,只要证据和法理能一致,也可能让法院判决支持归还款项,还是那句话,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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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收到不止一个网友的评论,提到了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两千万胜诉的案子,说同样是双方有特殊关系,同样是没有借据,同样是在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为什么郑爽的案子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徐波的案子法院就说备注没用,不支持民间借贷?这是“她权利”在起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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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对郑爽的案子我也还有印象,由于业务上比较关注民间借贷案,所以当年郑爽和张恒的案子,同样是本着“普法式吃瓜”的原则写过一篇文章:《郑爽和张恒的一审判决公开,两千万是借款还是女方给男方的工资和补偿?没借条凭转账凭证怎么打民间借贷官司?》

还是那句话,杨律不说当事各方的是非对错,主要从法律实践角度,分析一下这两个民间借贷案的胜与负之间的同与不同,目的是普法。先提醒大家,别以为民间借贷的案子就都很简单,司法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的案子是非常复杂的。我自己处理的民间借贷案子,就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一审、二审,每次法院判决结果都不同的情况……

至于这两个案子,确实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杨律师还要重复之前说过的话:“打官司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着差不多的案子,案情稍有差别,结果都可能不同!

仅从公开的证据和案情来看,郑爽的那个案子,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背“单方在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字样,不具备双方合意,不足以证明是借款”的规则。那个案子郑爽能胜诉,双方的一些聊天记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双方在转账前的聊天记录内容,多次提到“2000”、“借”的意思表示,这些内容法院认为补上了转账记录没有“双方合意”的缺陷。再加上被告对那两千万的用途的解释不够合理,所以法院最终支持郑爽民间借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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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案件中“她权利”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我不好下结论。但是就事论事,比较这两个案件证据还是有差异的,虽然都是持“备注了借款字样的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且两案的当事双方都有特殊关系,但两个案子的证据确实是有区别的。特别是聊天记录方面,徐波没有提供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而郑爽提供了。

所以,杨律师还是提示之前的话:别以为民间借贷案就都很简单,请重视收集有效证据,类似的事,就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写正式借据,既然已经在转账前想到备注借款字样证明转账是借款了,那转账前通过录音、聊天记录收集些“借贷合意”的证据应该很容易吧?有什么理由不收集有效证据,却非把心思花在“备注”上呢?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