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光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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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购进假冒十里香品牌、洋河品牌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昝某某、胡某某、宫某某,被告人昝某某、胡某某、宫某某明知系假酒,仍将购进的上述品牌假酒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加价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检察机关以四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东光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并从中牟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因四名被告人向消费者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四名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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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对公益诉讼主张的依法支持既是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来源:沧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