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采用互联网法庭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高某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以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车辆从固原市彭阳县城栖凤街路段行驶至县城幸福城小区北门口,不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应急车道,拒绝接受防疫检测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后,高某拒不配合民警处警调查,并以辱骂和用膝盖顶撞民警腹部、用脚蹬踹民警脸部等方式妨害公务。 经检测,被告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绝疫情防控人员检查,并辱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固原中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尊重原创,保护原创。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第一时间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