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发表的一篇文章关于退市企业赔偿问题的讨论,大家反响强烈,其中很多人都贡献了很好的办法来解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不过很多人对于退市企业的赔偿诉求存在很大的偏差,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我阐述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供大家讨论:

1、不是所有的退市企业都应该给予投资者赔偿。很多人认为企业退市了,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就应该给予投资者赔偿,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我们主张的退市赔偿是有一个界定,就是企业存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的人为退市,投资者才有权主张索赔。假如一个企业经营不善,以至于连年亏损触及了退市红线,这样的企业是没有义务给予投资者赔偿的。就像近年来的房地产企业,倒闭的很多,这是大环境决定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不是个人行为!

2、有人说,退市赔偿可以采用先行赔付机制,由保荐券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垫付。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在IPO时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但上市后企业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这种情况有时去找保荐券商可能不合适。例如,企业上市后企业有权去更换新的督导券商,这种情况退市去找原来的保荐券商的责任根本就不合理,而新券商没有获得任何的IPO保荐服务费,看来也不合理!

3、退市赔偿机制正常运行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从何而来?有些人说企业没有资金,可以主张大股东及高管赔偿。上市公司里的高管只是一个打工人,他们没有义务为公司退市而买单。大股东确实应该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有人主张按企业发行价向大股东索赔,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这个时点应定义为财务造假公布之日的股价,这才是合理的。但我认为这样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就像恒大的案例一样,大股东没钱,最终投资者还是一分也拿不到,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我还是坚持设立一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的来源就是从上市募集资金、保荐服务费以及审计费用里抽成,另外任何大股东的每次减持,都要进行抽成来充实风险资本基金。这样的赔偿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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