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超载10人!这名司机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只觉得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车辆超员或超载的现象大多不以为然,可是这样的行为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被告人李某福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泰—昭通(景昭线)由昭阳区洒渔镇联合村往洒渔镇大桥村方向行驶,7时51分许行至景泰—昭通(景昭线)1901公里500米(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车上包括司机与售票员实际载人数为17人(16名乘坐人员中,15名儿童为昭阳区洒渔镇大桥小学学生,1名为司机李某福的妻子),李某福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7人,该小型普通客车超过额定人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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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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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福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李某福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车辆出行,切勿搭载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乘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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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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