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关乎人民健康福祉、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核心利益,是维护国家安全必争必保的底线。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生物安全法》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是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之一。三年多来,《生物安全法》的生动实践,为维护我国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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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立法为民的宗旨

《生物安全法》开宗明义,在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宗旨。高度体现了对人民安全的保障、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立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生物安全法》设立专章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展现了我国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根本立场。

完善风险防控的体制

《生物安全法》构建了完善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并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了涵盖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生物安全信息共享、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等十余项基本制度,促进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完善生物资源的管理

《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与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生物技术领域研发和应用活动实行分类管理、风险评估、伦理审查、安全保卫等管理方式,确保生物技术科研活动的全流程稳妥发展。特别是着重保障了我国生物资源安全,明确了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对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明确监督统筹的责任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生物技术研究与运用,控制生物制剂和生物毒素等危险物质的获取和使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明确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生物安全科技研究、统筹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压实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体责任,有效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生物安全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给予处分、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以罚款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列相关条目有效衔接,全面增强执法司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让我们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深刻认识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生物安全意识和生物风险鉴别能力,把维护生物安全的主动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凝聚全社会共同力量,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