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
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发展历程上
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那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已经实施30年了
为什么还要再落地实施条例?
直播带货争议,取证难怎么办?
“七日无理由退货”
拆了包装验货还能退吗?
针对这些问题
《三农三人谈》特别邀请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
谢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
苏号朋
共同为大家答疑解惑
为什么出台消保法实施条例?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那么,在我国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实施了三十年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再落地消保法实施条例?它具体要解决什么问题?
对此,苏号朋认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是非常迅速的,消费环境、消费业态也是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原来的消保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消费环境需求了。
另外,从整体来说,消保法的规定相对抽象和原则可适用性弱一点,对于行政监管部门和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消保法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适用上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在2013年消保法进行了修订之后,相关的主管部门就开始了消保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差不多历经了将近10年的时间。
谢龙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实立这一部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消费者能够将这部法律作为维权的指南。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也是一个合规指南。它是对消保法的细化,所以它可操作性比较强。
条例能够进一步保护
消费者的哪些权益?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那么,这个条例生效之后,能够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呢?
谢龙表示,消保法在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部分,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消保法实施条例也是在这九项权利的基础上,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进行了一些细化。特别是结合目前网络消费比较多的情况,对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通过消费者权利的形式进行了细化。
这个条例也对之前消保法中不够详细或者还没有结合新时代、新特点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比如,原来在消保法里面规定了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有召回的义务,但是比较原则;而消保法实施条例就对这种召回的具体要求,如信息发布、相关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该发布召回公告,然后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要发布一些消费信息。对于消费者在召回过程中一些必要的支出,也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这都有一些具体的条文规定。
网络直播带货纠纷
网红、经营者、平台谁负责?
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那么,条例对于网络直播带货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谢龙表示,网络直播带货是这几年非常火爆的一种销售模式,也是一种新业态。随着这种交易量增加,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相关投诉也随之增加。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第一,对于直播带货,条例明确规定直播间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实际经营者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让消费者明白谁在卖货、卖谁的货,以便保证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去找对应的经营者沟通具体问题。
第二,条例也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同时也要求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当中,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比如消费者交易记录、交易信息,以及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第三,直播间的运营者和直播人员,在直播过程当中的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遵照广告法的具体规定,比如需要承担广告代言人或者广告运营者的相关责任。直播相关信息也要真实可靠,不能信口开河,误导消费者。
苏号朋也表示,直播带货之所以发展迅猛、备受欢迎,就是因为它把人、货、场这三个要素很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所以当出现纠纷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谁是经营者,谁承担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作为直播营销平台,负有 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直播平台必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 第二,必须设立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第三,如果是消费者没有相关的证据,不知道找谁的时候,作为直播营销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直播营销人员、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联系方式,以及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种经营信息。消费者根据这些资料,就可以判断到底谁是真正卖给他们货物的销售者。
七日无理由退货
拆了包装也能退!
本次颁布的条例当中还有一条提到:无理由退货。现在在网上购物,大家都很熟悉“七日无理由退货”,两者有什么不同呢?苏号朋对此表示,实施条例里边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对应的法律条文就是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把它从各个方面予以细化,执行性更强,操作性更强了。
第一,在消保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以后,有些商家为了控制消费者退货的范围,自己增加了一些限制措施,比如某某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实际上,这种限制是我国消保法不允许的。针对经营者这种不当的商业行为,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自行扩大、限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第二,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是法律专家,并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有什么限制性的措施。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少数商品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比如生鲜、易腐的商品;消费者自己定做的商品,如家具、衣服等,不具有通用性,所以不允许适用无理由退货。而实施条例就规定,商家必须在平台、网站中,明确标示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三,新的要求涉及到原来消保法中规定的消费者退货必须要保证商品的完好性,不能破坏商品的品质。但是,如何界定“保持商品的完好性”,实际上是有争议的。比如,消费者收到货品之后,需要拆开包装,检查商品品质以及有无瑕疵,尤其是电子产品,比如电脑、手机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施条例里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之下,认为不构成对商品完好性的破坏,仍然是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
当然,这也对消费者提出了一个要求。消费者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时候,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以故意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为目的去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观看完整视频
这一实施条例的出台
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
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部分资料来源|新华社
编导| 张莉
摄像| 徐豫、梁贵权、常瑞民
编辑、视频剪辑|宋锐
主编丨蒋琳
监审丨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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