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确保辖区内居民生活与出行的安全,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5月6日至10日,针对户外招牌进行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此次行动旨在规范户外招牌设置,守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整治期间,执法队员采取步行巡查的方式,对天目西路街道辖区内主干道、支路上的沿街商户的户外招牌进行了逐一排查。检查重点聚焦于户外招牌的螺丝紧固情况、钢架结构是否变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以及架体稳定性等方面。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招牌,执法队员及时与商户沟通,督促其进行加固和修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同时,执法队还发现了部分无主户外招牌,这些招牌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为此,执法队果断采取行动,对这些无主招牌进行了拆除。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拆除了6处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招牌设施,并督促7处商户对招牌进行了加固和修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表示,接下来,将持续加强户外招牌设施的检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夏季日常执法常态化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好城市的“天际线”,用责任与担当守护好市民“头顶上”的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有序、安全、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陈洁

图片:天目西路街道

编辑:徐悦琳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静安官方微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