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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甲男乙女为夫妻,共有一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甲男付清贷款后归双方未成年儿子丙所有。

离婚后,乙女起诉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丙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丙,目前还处于甲男、乙女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丙,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乙女与甲男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乙女与甲男离婚后,乙女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笔者寄语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