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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一男子殴打妻子致其轻伤二级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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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去年1月被告人赵某与其妻子被害人刘某因感情问题在家中发生争吵,丈夫赵某先后用拳脚、钉锤、金属棍等对妻子刘某面部、身体实施殴打,并多次对其头面部及身体进行踢踹,导致妻子刘某脸部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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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杜秀莲:“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被告人赵某虽然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案发之后也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综合被告人赵某施暴的过程以及施暴方式,包括对被害人刘某造成的实际损害,结合被告人之前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缓行,另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违法记录,我们综合审查之后,对被告人赵某做出了提起公诉的一个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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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介绍,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认定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社会危险性背景调查,并结合调查报告最终对被告人赵某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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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杜秀莲:“在量刑方面,结合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以及被害人的伤情情况,我们对被告人赵某提出了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一个量刑建议,法院审理之后对这个量刑建议给予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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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系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此案中,被告人赵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刘某的主观意图,且用工具打伤了被害人刘某并造成了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向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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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杜秀莲:“作为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求助,不要一味的退让。因为一味的退让只会换来施暴者的变本加厉,会给自己招致更大的伤害。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女性,不要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家庭成员之间就对这个事情羞于启齿,或者是有一些顾虑,自身的权益应当主动积极来进行维护。婚姻也并非法外之地,家庭并非免罪的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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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来源:西山检察

编辑:李莹娜

编审:林帅超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