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九旬的老人去世了,留下5套拆迁安置房被无亲无故的男子继承,原来男子拿出拿出一份抚养协议,证明自己继承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老人的妹妹和侄女不同意,他们认为老人生前是遭到胁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男子继承无效。

【案情回顾】

出生于1930年的阮大爷一辈子没少吃苦头,虽然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但是在时代的洪流里,个体终究实在太渺小了。

童年的生活是水深火热,后来解放了,他本想老老实实放一个朴实的农民,可是造物弄人,家庭先后经历了动荡和波折。

直到他四十多岁的时候,才最终安定下来。但是,这时对他来说已经错过了太多,并且很多东西一旦错过,就很难弥补回来,比如说感情。

长兄如父,阮大爷是家中的长子,父母去世后,他承担起父母的角色,拉扯2个弟弟和一个妹妹,把他们抚养成人,直至成家立业。

但是,唯独他自己,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最终一个人慢慢终老。

好在阮大爷有个不错的邻居刘文军,阮大爷是看着刘文军长大的,刘文军小的时候,就一口一个阮爷爷叫着。

阮大爷也是十分喜爱刘文军,那时候,家中哪怕有一块糖块,阮大爷也会在刘文军放学后,喊他过来,把糖块塞到刘文军的手里。

邻里之间,相处的就是那么的朴实和真切。

转眼来到2011年,年事已高阮大爷向村委会发出求助,今后的生活该找谁照料?

刘文军听说后,主动联系村委会,同意照顾赡养阮大爷,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二人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文军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在内全部财产遗赠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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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时起,刘文军承担起了对阮大爷的扶养责任,甚至全家搬至阮大爷家一起生活。

他把阮爷爷当成亲爷爷一样照顾,一家人精心照顾阮大爷起居生活,日常陪伴,一晃就是六年。

2017年8月,阮大爷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拆迁项目,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2023年3月,阮大爷选购5套回迁房。同年,阮大爷再次与刘文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载明:遗赠人阮大爷自愿将名下五套房产及去世后留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全部赠与扶养人刘文军所有,扶养人刘文军在遗赠人阮大爷去世后即受领下列全部财产,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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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阮大爷终于走完了他人生中最后一程,刘文军为他选置墓地,操办丧事,忙前忙后。

安葬后,刘文军按照约定准备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时候,阮大爷的妹妹和两个侄女却提出,刘文军不能继承,因为她们认为之前的赠与协议有问题。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赠与协议无效。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普法讲堂】

1、法律上如何抚养协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从继承的法律效力来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

2、但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就本案而言,刘文军和阮大爷之间签订的抚养协议是双方自愿的,才受到法律保护。

3、阮大爷妹妹和子女起诉及判决。

正因为如此,所以阮大爷的妹妹始终在质疑阮大爷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是否被胁迫,是否系其本人所签。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谁提出主张,谁就提供证据证明。

阮大爷的妹妹和侄女没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相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他们表示,阮大爷的生活水平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平,老人平时常在公园遛弯、下象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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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态不错,神志清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天现场没有人威胁、恐吓、胁迫阮大爷,是老人自己的本意。

法官在实地调查时还得知,刘文军承担扶养阮大爷责任时,并未预料到阮大爷宅院会发生拆迁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

而发生拆迁后,阮大爷仍同意继续与刘文军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将其全部财产给予刘某军是阮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此同时,阮大爷的妹妹和侄女平日里照顾看望阮大爷的次数很少。

2024年3月22日,北京顺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以及刘文军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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