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8月,唐某将自家门前搭建彩钢瓦棚的工程承包给王某施工,王某雇请张某一起为唐某搭建彩钢瓦棚。在搭建过程中,张某在没有绝缘头盔、手套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材料不小心触碰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张某遭受电击从彩钢瓦棚架上摔下受伤,住院花费3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肩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右肘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期医疗费1.6万元。事发后,因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唐某、王某赔偿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王某为雇主,接受劳务,张某为佣工,提供劳务。现场施工时,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向张某提供绝缘头盔、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

唐某作为房主,将搭建彩钢瓦棚的工程交给王某,唐某与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向电力部门报备,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构筑物,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在搭建彩钢瓦棚时,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前,供电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的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伤害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在危险环境下工作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疏忽大意,在明知作业处有高压线路的情况下,未充分尽到审慎义务,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导致触电发生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担相应损失。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各方达成协议,由供电公司、唐某、王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16.5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和慧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