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想维权,又害怕征收部门反悔现有补偿协议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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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世代居住在广州市某区某村,后该地房屋征收进行拆迁,在征收方许诺不久后进行摇号可购买分配安置房以及补偿奖励等各种利诱下,王先生与其很快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在签约后,约定期限内征收方很快支付了补偿款。然而不久后王先生发现,所谓的分配安置房需要额外花费大量金钱,近乎于重新购买一套商品房,拆迁行为严重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咨询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团队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依法维权,京康律师团队很快针对补偿协议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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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征收部门一改签订协议前的“温柔体贴”,反而开始“咄咄逼人”,说之前房屋征收存在问题,要求王先生退回补偿款,并不准王先生家庭参与摇号、选房……

02

京康律师风采

京康律师团队冷静分析,先出具了律师函,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并请求给予书面答复,不久之后,有关部门给出了《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王先生之前的住宅 HB057号房子在2014年并不存在,重新核定补偿面积为0平方米。”京康律师团队针对此意见书立即启动诉讼,在一审庭审中指出,王先生已于2022年4月18日已针对涉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经补正相关材料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征收部门亦已应诉,涉案协议的合法性仍在司法审查阶段。在涉案协议尚未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征收部门迳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依据不足,而且在本案一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答复意见书》的合法性,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康律师团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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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不服,继续上诉并且提交补充了新的相关证据,京康律师团队在二审庭审中指出,上诉人(征拆部门)在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既未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也没有对其延迟举证提出正当理由,其怠于履行举证义务的事实清楚,相关补充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作出《答复意见书》合法性的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