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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证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48条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 305条保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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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事诉讼是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如果伪证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归案之前或者审判、脱逃之后则不构成伪证罪而构成包庇罪。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罪行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也就是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与精神状态、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行为、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掌握的酌定情节,如犯罪的动机、目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主体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伪证罪的主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鉴定人,是指应司法机关的指定,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人;记录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为调查、搜查、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审讯被告人担任文字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担任外国语、民族语或哑语翻译的人。本条规定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均指聘用人员。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担任鉴定、记录、翻译任务且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则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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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会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伪证行为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