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常常存在。所谓的无证房屋其实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建的房屋,这类房屋既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是直接占用土地就进行了建设。

但是这类房屋对建设者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利的,首先就是万一日后遇上拆迁,那么,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基本上就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那么建房者拿到的补偿就会远不如其他合法建房者拿到的补偿多,有的甚至都会拿不到任何的补偿。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前提醒大家一句,无论建什么样的房屋,只要占用土地,那么都一定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手续,这也是为了防止日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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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又说回来,是否所有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呢?在拆迁过程中都没有任何补偿呢?

事实上,凯诺律师在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并不是的,无证房屋并不都是违法建筑,且并不等于在征地拆迁中都没有任何补偿。结合律师办案的情况来看,如果房屋是在以下几个时间建成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是不宜直接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拆迁补偿的。

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参照执行以上认定标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1983年12月10之前建的房屋,在遇上拆迁以后,相关部门不能直接将此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反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事实上,在1983年以前,很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而且由于咱中国当时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期,许多地方对土地管理都是非常的疏松,尤其是农村地区,往往只要向村委会说一声便就可以了,所以,这类房屋从原则上来说将这类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就说不过去了,且对被征收人来说也很不公平。

另外就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之间建成的房屋,由于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开始施行的,所以,这期间建的房屋,如果已经是取得了建设许可证,并且也是按照审批的用途、面积进行建设的,哪怕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样也是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的。

最后就是1992年12月10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如果有办理了建设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已经被相关部门罚款处罚了的话,即使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在遇上拆迁时,相关部门同样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日后遇到相关部门将所有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不予任何的补偿,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