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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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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接触中,常常听到有人讲:“律师就是拿了当事人的钱,钻法律的漏洞为他们谋利。”

一、律师不可能钻法律的漏洞

非常不解,律师办案收费,一直被不少人拿来说事,包括有些司法机关人员。试问哪个行业、哪个工作不需要报酬?更进一步讲,没有劳动报酬,任何人都无法生活,任何事情都办不了。相反,只要允许社会主体自由公平谋取利益的行业,都是发展得很好的行业。真正令人扎心的是,律师行业知识与经验要求高,压力大,但是年轻律师的平均收入,还真比不上体制内的年轻人。

关于律师钻法律漏洞为当事人谋利,我想这是封建时代统治者把讼师当做讼棍看待遗留下来的观念。其实,律师绝无可能钻法律的漏洞来为当事人谋利。道理很简单,律师不是案件的裁决者,律师的唯一手段就是通过证据与法律来说服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决策者采纳自己的观点。这些裁决者,尤其是检察官与法官,都是训练有素的法律人,对于律师的观点,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理解,他们只会采纳自己认可的部分,不会给律师钻空子的机会。

二、律师的参与让法律焕发生机

在司法过程中,律师真正的作用在于,在个案中运用自己的知识与经验,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要求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决策者严格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对于他们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地方,代表当事人提出批驳、申诉,甚至控告,促使办案人员及决策者回到法律的轨道来处理案件。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律师的收费问题,正因为律师是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作为对价,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就类似于当事人的法律雇佣军,在利益的激励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正是因为有律师这个法律雇佣军的存在,不懂法律、没有法务与诉讼经验的普通国民与企业,可以购买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通过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努力,纸面的法律在现实中获得实现,得以保持生机与活力。

有人可能会讲,没有律师的参与,执法者与司法者也会适用法律啊,为什么讲是律师为法律保持生机提供了动力呢?道理也很简单,如果只是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适用法律,这时的法律适用是执法者或者司法者单方意志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没有来自律师的外在制约,法律被误用甚至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律师的参与会促使执法者与司法者对于法律的适用更为谨慎与严格;不仅如此,没有律师参与时执法者与司法者在独享对法律的理解,律师的参与,会引入法律理解的不同视角,让法律得到更多维度的诠释,从而让法律焕发新的活力。

在律师的参与下,法律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得到了更好的尊重与服从,法律的理解增添了来自律师维度的思考,也就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民间思考,让法律的理解不再专属于公门的独断,从而让法律不断获得活水之源。

三、律师维护法律生机的努力常常遭受挫折

律师代表民间当事人利益,努力促使法律得到公权力的遵守,也常常遭受挫折。以刑事诉讼领域为例,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律师提出合理怀疑,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就不能成立。但在现实中,有时候会出现律师当庭以确实充分的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拿不到无罪的判决,证明标准在现实中倒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时候会远低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更令人不解的是,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律师严格依法辩护,指出刑事指控的法律定性与调查取证问题,司法机关不是接受律师合法的辩护意见,而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方法,为违法行为正名,封堵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在实体法领域,针对辩护人就某些行为严格依据刑法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司法机关不是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而是出台文件,统一意见,规定将这类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目的是为了免除债务或者获得财产)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律师曾经在辩护中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据刑法不构成伪证罪,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据常识更不可能构成诈骗这一重罪,于是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将这类行为作为诈骗罪处理,后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随之跟上。

在证据法领域,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指出公安与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中的现象后,不是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裁判,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违法证据解释为不影响采信的证据,给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最典型的就是,对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律师曾在一系列案件的辩护中指出,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依据的鉴定意见,鉴定主体没有鉴定资质,所谓的“鉴定意见”根本不具备鉴定意见的基本要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后来最高司法机关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里明确,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近期,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律师对醉驾案件公安取证程序违法的辩护,明文规定这些程序违法只是瑕疵,不影响证据的采信。

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的努力,时常遭受严重挫折,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律师绝无可能钻法律漏洞为当事人谋利。

四、律师遭受不理性看待的深层原因

律师之所以会在社会上遭遇各种不理性的对待,最深层的原因在于,律师制度是一个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制度。在这个制度设计中,律师是一种帮助个人与企业维护私权的专业力量。这种专业力量,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未曾有过的。为了维护个人与企业的正当权利,律师常常要与公权力进行法律斗争。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中,这种对抗有时还很激烈。律师为了维护私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抗争,自然引发了公权的不满。

当然,律师遭受负面社会评价,也与部分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关。律师要提高行业的社会美誉度,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操守与业务素养,充分履行好律师维护私权的法定职责,促使体现国民利益的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让法律保持生命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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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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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浙江省立法专家库专家,浙江省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有省级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十二年,后在大学从事刑法教学与科研八年。其中,2002年3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2005年11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2007年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企业合规与反舞弊。

联系方式:13958080260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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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厚启坚信,只要厚积薄发,必将启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