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福建屏南县一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被罚14万

潇湘晨报

2024-05-07 10:24发布于湖南潇湘晨报官方账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闽宁环罚〔2024〕64号 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2306413821XX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坑里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温科铭、陈芏诗、周颖对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及2月19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东归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1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储液池旁下方有2口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储液池废水流到第1口氧化塘后通过底部白色PVC管道流至场旁小溪。根据水样监测(宁屏环站监(2024)第2号)结果显示:你合作社第1口氧化塘管口上游氨氮1.62mg/L,COD <4mg/L,总磷0.23mg/L,高锰酸盐指数1.8 mg/L;第1口氧化塘管口下游100米处氨氮21.0 mg/L,COD 114mg/L,总磷2.38mg/L,高锰酸盐指数17.8 mg/L。(2)1月29日现场检查时南侧山上灌溉储液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其中一口灌溉储液池内废水通过底部洞口流至山坡,最后汇入小溪。根据对1月29日水样监测(宁屏环站监(2024)第3号)结果显示:你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氨氮416mg/L,COD 2975mg/L;汇入口上游处氨氮2.98 mg/L,高锰酸盐指数3.7 mg/L;汇入口下游处氨氮27.6 mg/L,高锰酸盐指数20 mg/L。其中:你合作社山涧边沟汇入口处的氨氮和COD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25 mg/L ,COD 15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你合作社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弟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孙*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月18日、1月29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2月19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合作社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2024年1月23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4)第2号)和2024年2月4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4)第3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合作社水污染物已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水体并造成影响; 4、2024年3月25日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合作社整改情况; 5、根据2024年4月1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关于屏南县科兴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情况截图,证明你合作社两年内未被行政处罚过; 6、2024年1月18日、1月29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4年1月19日、1月29日、2月19日对你合作社外场负责人孙*归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4)第2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4)第3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9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于中型企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1个月以下、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一般废水、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一般废水超标 5 倍以上30 倍以下、不足10吨、Ⅲ类水体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合作社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4〕4号)要求,已对氧化塘和灌溉储液池采取了防渗措施且封堵了氧化塘PVC管道和灌溉储液池底部洞口,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查看原图 80K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