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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23〕10号文规定,依据连海拟征告〔2023〕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土地位于连云港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和第七村民小组、许庄村第七村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7357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建设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告利益的需求。

三、土地现状:

被征地单位名称

地类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标准

金额/万元

标准

安置人员

金额/万元

海州经济开发区

耕地

2.35

园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海州经济开发区许庄村

耕地

2.35

1

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

耕地

2.35

4

9.40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件之规定。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件之规定。

2、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海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 5月 6日至2024年 6月 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 5月 6日至2024年 6月 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程岩 电话:80622688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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