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仅凭一己之力让整个云南省公检法相互打架,被判两次死缓,在看守所羁押6年后无罪释放。

之后不仅拿到近百万赔偿金,甚至差点将审问他的民警送进监狱,而相关部门最后已经知道此案是冤假错案,却偏偏不敢放人,直至真凶落网。

更有意思的是,最后警方对这起冤假错案的一系列解释,简直大跌眼镜,看完后你会发现难道真的有这么多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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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宝们,点点关注点点赞,牧愚带你来探案,顺便艾特闺蜜一起看。

2012年9月10日,云南省勐腊县邓丽早早便出门前往自家玉米地中种玉米,而丈夫则是送孩子去城里上学。

下午5点左右,丈夫从城里返回,远远还看到邓丽还在玉米地中,可到了晚上,天色已经漆黑,还不见邓丽回家的踪迹,丈夫连忙叫上亲朋好友,前往玉米地寻找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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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续续地发现了邓丽的发卡,帽子,背包等物品,却并没有邓丽的身影,丈夫此时心里也是越发焦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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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在玉米地附近忙活着,寻找妻子邓丽的身影,突然,邓丽出现在丈夫的身前,准确的说是邓丽的头。

妻子头部以下被人埋在了土里,只有头部在外,还用叶子进行了遮掩,丈夫见状,直接当场晕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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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了案发现场,民警将尸体抛出后发现,尸体的姿势非常怪异,是一个仰面的跪姿,上身的外衣不见,下身的裤子被退到了脚踝处,而就在埋尸的位置附近还有一大片折断的杂草和树枝,而干农活的锄头却是在不远处的小河中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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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邓丽28岁,长得也比较漂亮,是附近十里八乡有名的美女,和丈夫结婚10多年关系一直很好,丈夫主要以维修摩托车为生,而邓丽则是在家务农。

夫妻两人有两个孩子,大的14岁,小的8岁,根据丈夫的介绍,邓丽个性比较沉静,并不爱与人交往,甚至很少人说话,没与谁结怨,那就是这么一个人,为什么又会惨遭毒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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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尸检报告显示,邓丽的头部有两处外伤,脖子上也有伤痕,最终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警方推断,这是一起奸杀案。

2019年9月12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三天,勐腊警方传唤了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卢荣新,12号早上8点左右,警方将卢荣新带走,随后进行了身体检查,让所有人都不敢相信的是他的身上,脸上有多达28处的伤痕和皮下出血点。

或许他自己都想不到的是,就在案发第二天,警方在勘查现场时,他还混在人堆里看热闹,第三天他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更麻烦的是他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伤口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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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卢荣新所述,他从9号就连续喝了三天的酒,就这样伤口就出现了,而恰巧的是邓丽遇害,更加离奇的是之前发现的邓丽使用的锄头上发现了卢荣新的DNA。

而这把锄头不仅是邓丽干农活的锄头,还是用这把锄头埋的尸体,DNA在现场锄头上被提取到,再加上身上有28处不明伤痕与出血点,勐腊警方认为卢荣新与邓丽的死有关。

经审讯,卢荣新承认犯罪事实,并供述了案发经过:案发当天下午18点左右,他在邻居家喝酒,出门解手时远远的看到了地里有一个穿花衣服的少妇。

起了邪念后便跟了过去,少妇不同意并反抗,他先用手捂少妇的嘴后又掐他脖子,将他掐晕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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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少妇醒了,他随手抄起少妇的锄头朝他头部打了几下,少妇再次晕了过去,他完成了侵犯后她将少妇的尸体拖到一个坡下埋了起来。

由于着急,头部没埋慌乱中抓了些草盖上,将埋尸的锄头丢在了河沟里沿着原路逃走,事后才知道,少妇是邻村的小媳妇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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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为,卢荣新交代的案发过程和勘查的结论基本吻合,警方认定卢荣新就是杀人凶手
随后卢荣新被批捕。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但卢荣新的家人却是并不接受这个结果,认为卢荣新是冤枉的,并且和卢荣新的哥哥一起找到了当时喝酒的村民。

而根据村民的描述,案发时卢荣新一直在村子里喝酒,并没有离开过,而且案发现场位于一棵大树下面的玉米地中。

卢荣新和邓丽世是两个村子的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从卢荣新所在的村子过来,首先要穿过一片香蕉林,而香蕉林大约有三四百米宽,然后是一条一米多宽的小河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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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卢荣新的哥哥说,当天卢荣新喝得酩酊大醉,行动都不麻利,怎么可能跑到离村子三四百米远还隔着一条河沟的作案现场。

并且当天还下着大雨,而卢荣新事发后的几天都没有更换过衣服,但这只是卢家人单方面的看法,白纸黑字的笔录以及那无人逼迫的现场指认都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卢家人相信卢荣新没有杀人,可法院认定他有罪,不仅有他的认罪笔录,还有他对现场的指认,而且现场指认和笔录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录像上没见有人逼迫他,这是有根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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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卢家人也有些忐忑不安,一审结束后,老父母与家人在看守所见到了卢荣新,哥哥只问了一句话:你说实话,如果事是你做的,那我们再律师的话,那就是白搭了,就不浪费钱了。

卢荣新说不是我做的,哭诉是被冤枉的家人,那白纸黑字的笔录,以及没人逼迫的现场指认,又是怎么回事呢?

卢荣新告知,案发后,他曾被警方传唤过两次,第一次警方发现了他身上有伤,便将他关了起来,对他进行了四次审讯,这四次他都没有认罪,于是没多久警方就把他放了。

案发后第9天,也就是2012年9月19日傍晚,勐腊警方又将他传唤去了,但这次警方似乎是有目的审讯方式和上一次也有所不同。

卢荣新说,警方采取了车轮战术不让他睡觉,甚至连水都不给喝,刚开始两次笔录,他仍然没有承认作案。

到了2012年9月21日深夜,已经被审了两天多,50多个小时没合眼的他有点神志不清,这时
审讯人员拿出了一份已经写好的笔录让他签字。

后来才知道,这是一份承认杀人的有罪供述,,而这也是他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警方总共给卢荣新做了8份笔录,确实只有这一份是承认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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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没人相逼的现场指认,卢荣新说也不真实,那时候的他已经有近70个小时没睡觉,现场指认是在刚做完有罪供述后进行的,当时他的神志还是不清,他根本就不清楚现场指认如何完成的。

事实上,除了那份有罪供述,卢荣新从未承认自己杀了人包括在法庭上,他做的也是无罪辩护。

因此,被判死刑后他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当高院看见这起案件卷宗时,第一直观感觉就是证据有些不够充足,虽然将证据连起来看没什么大的问题,但只要单独拿出来问题就大了。

首先,从案发现场的锄头来说,如果锄头是死者当天拿出干农活用的,那么为什么上面只有卢荣新的DNA,却没有死者的?

其次卢荣新定罪的主要依据其实还是那份有罪供述,在检察官看来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真实性还有待推敲。

死者是窒息死亡而尸检中头骨上面的两个伤,是没有导致骨裂,也就是不足以致人死亡,也就是说这个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就是这个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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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卢荣新自己供述的,像锄头打死那这都是矛盾点,卢荣新在供述中说他是用锄头将邓丽砸死的,可尸检报告却显示邓丽死于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次卢荣新说邓丽那时穿的是件花衬衫,可实际上邓丽那天穿的是件蓝色上衣,另外邓丽身上丢失的一些财物卢荣新在口供中也未说明去向。

被害人的丈夫说,她的妻子当天去劳作的时候,手上是戴了两个这个银手镯,但在卢荣新的供述里面,是没有提到的。
并且,在审讯的过程中是全程录音录像,但录像中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并且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修复,勐腊警方对此的说法是设备故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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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分析后发现,卢荣新是凶手的证据真不多,而且疑点重重,作为奸杀案,除了他自己的供述之外,警方没有在现场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

更加不正常的是,现场还有另外一根毛发的存在,但由于当时的技术限制,并没有查出是谁留下的。

至此,没过多久,2015年6月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依然维持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卢荣新不服,他再次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重审一审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原有的疑点也没有查清,还是依据原有的证据判了卢荣新死缓,高院法官认为这样判决有问题。

这一次高院发现重审一审有很多疑点,并未补足证据,可中院却还下了死刑判决,且不说证据链都不完整,其中有些证据单独拿出来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拘留后,警方应尽快将他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卢荣新这份有罪供述是2012年9月21日深夜做的,此时他已经被关了两天多50多个小时,警方对他的审讯违反了规定,所做的笔录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还有卢荣新的现场指认,通过录像可以看出,卢荣新是被押着走的,并不是他带路指认现场。

并且表情呆滞,对案发现场似乎并不太清楚,指认现场时旁边还有人在做引导,因此高院法官认为,有罪供述和现场指认都属于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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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指控刘荣新案有罪的主要证据,便只剩下现场锄头上提取到的他的DNA这份鉴定报告,而锄头被发现时是在水沟中,案发当天还下了大雨,要知道DNA是水溶性物质,按常理来说是不可能检测到DNA的,可警方就是提取到了。

提取到了不说,还只提取到了卢荣新的死者邓丽的,却没有最该查的DNA的地方没查到,在不应该查的DNA的地方想反而查到了。

并且当时做鉴定的检材是从何而来,警方并没有将鉴定过程附卷,他们对当初的剪材提取过程还说法不一。

甚至出现了多种说法,高院法官认为,检查提取的经过与时间说不清,那检材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证,最后鉴定结论也就不可靠。

三个主要定罪证据都有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那卢荣新就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