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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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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04日00时20分,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芦山县芦阳街道青羌中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4日,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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