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是否构成牵连犯,这个问题在法律界里头确实有点争议。咱们来聊聊这两种观点。

首先,有的专家说,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应该是两个不同的罪,因为它们侵犯的东西不一样。虚开发票罪搞乱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逃税罪则是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再说了,它们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也都不一样。

然后,另一派专家则认为,这两罪其实是有牵连的。为啥呢?因为虚开发票常常被用作逃税的一种手段。从主观上看,犯罪的人搞虚开发票,很多时候就是为了逃税。

根据咱们国家的刑法,牵连犯就是一个人干了一件犯罪的事,然后又干了一件和第一件事紧密相关的另一件犯罪的事。

那么,到底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是不是牵连犯呢?这事儿得看具体情况。

我个人是这么看的,一般情况下,这两罪更像是两个独立的罪,也就是竞合犯。但是,如果有人虚开发票,目的是为了逃税,而且虚开的税款还真的被用来抵扣税款或者骗取退税了,那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把它们看作是牵连犯。这时候,虚开发票就是手段,逃税才是目的。

举个例子,张三,一个企业的财务,为了少交点增值税,伪造了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拿这些发票给下游企业抵扣税款。张三这行为,既是虚开发票罪,又是逃税罪,得按牵连犯来处理,挑个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有人虚开发票不是为了逃税,或者那些虚开的税款并没有真的用来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那这种情况就应该看作是竞合犯。

再举个例子,李四,一个印刷厂老板,为了赚钱,伪造了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卖给其他企业。李四这行为,虽然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但和逃税罪没啥直接关系,所以应该看作是竞合犯。

总的来说,判断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是不是牵连犯,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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