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遗赠扶养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积怨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界头法庭调解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013年,被告张某的丈夫蒋某与原告陈某协商后,双方于当年2月份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某到张某家中与二人共同生活,赡养被告张某及其丈夫蒋某,并有权继承蒋某的家庭财产,腾冲市某法律服务所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出具了见证书。2013年3月,原告陈某将户口迁至被告张某的村民小组共同生活。2019年,蒋某去世后,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

法官向双方了解纠纷原因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的丈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履行约定的义务。然而,作为协议签订方的蒋某已经离世,虽然在协议中约定原告陈某需要对蒋某夫妻二人尽赡养义务,但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矛盾激化,已经无法共同生活。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是以双方良好关系为前提,相互信任为基础。本案中双方关系恶化,协议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协议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官遵循当事人的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由被告张某对原告陈某进行合理补偿后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知识拓展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受扶养人)与受遗赠人(即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部分或者全部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其履行以双方的感情联系为基础,扶养关系的维系应建立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基础上。如双方不能相互谅解,勉强维系双方协议关系,未必能使老人“老有所乐”,违反了订立扶养协议的初衷。此时,通过调解让双方“好聚好散”,成为法律保护双方权益的最佳途径。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