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紧盯酒店宾馆、景点景区、停车、交通客运等重点领域价格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鼓楼区煤港路 某宾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五一”价格专项检查,发现该宾馆客房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泉山区七里沟 某宾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28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五一”价格专项检查,发现该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已被提醒告诫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200元(顶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贾汪区某宾馆内 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25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五一”价格专项检查,发现某福楼、某某佳成两家宾馆内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价格违法行为,贾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已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

案例四:泉山区欣欣路 某超市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29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五一”价格专项检查,发现欣欣路某大型超市个别柜台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睢宁县某公司 涉嫌存在价格欺诈案

2024年4月30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五一”价格专项检查,发现某公司在停车场进出口明示: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但未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已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守法、诚信经营。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带头涨价;不得单方面取消订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自觉维护价格稳定,珍惜来之不易的旅游红利,为维护徐州旅游市场良好形象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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