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案件集中管辖诉讼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经四川省委编办审批同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四川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具体案件范围如下:
下列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一、刑事案件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罪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除【走私固体废物罪】以外的其他全部罪名。
3.以上罪名所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一人犯数罪或同一案件所涉多人犯罪的,以主要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确定。
二、民事案件
1.物权纠纷
(1)取水权纠纷;
(2)养殖权纠纷;
(3)捕捞权纠纷。
2.合同纠纷
(1)排污权交易纠纷;
(2)用能权交易纠纷;
(3)用水权交易纠纷;
(4)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5)碳汇交易纠纷。
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大气、水、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噪声、光、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4.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5.与碳汇项目开发、经营、碳资产管理,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数据核查、监测、报告,产品“碳足迹”“碳标签”,环境信息披露,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相关的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6.生态退出补偿引发的民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
1.涉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案件,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上述案件中均不包括涉土地、林地、林权类行政案件。
2.生态退出补偿引发的行政案件。
3.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1.非集中管辖的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属于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其上诉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属于非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其上诉法院仍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3.集中管辖施行前已经立案的案件,由原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办理。
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指引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入诉讼平台申请立案:
方式一: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四川”。
第一步:点击“我要立案”。
第二步:选择审判立案。
第三步:选择愿意或不愿意调解。
第四步:若选择不愿意调解,则进入网上立案页面,可直接点击“审判立案”。
第五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为本人,他人或公司等申请。选择好后页面则进入案件信息填写页面,直接填写即可。
方式二:关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掌上办事进入移动微法院后,立案操作指引同方式一。
方式三:当事人可以就近在地方人民法院通过跨域立案方式立案。
方式四:不熟悉网络操作或确有需要现场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可于工作日前往以下地点办理:
地点一:成都环境资源法庭,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湖畔路西段123号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区A3栋。
地点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校园东路528号。联系电话:028-60183800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