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主动搭同村大爷免费顺风车,怎料半路两人突发车祸,大爷负全部事故责任?

我们应不应该随意答应熟人免费乘车的要求?

2015年,浙江衢州一女子主动搭同村大爷的三轮车,却不想半路两人突遇车祸,都身受重伤。

结果该女子先是在治疗期间向大爷索要6千元医疗费,两年之后又将人告上法庭索要近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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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做好事的大爷委屈不已,哭诉对方心太黑,是个无底洞。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法院竟判决大爷负全责。

这是怎么回事?在女子主动搭乘的情况下,同样是受伤,为何大爷要负事故全责?法院的判决又是否合理呢?

主动搭顺风车出现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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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洪老汉自退休之后,经常开着自己的红色三轮车,到处去收废品。

2015年3月19日,他到菜市场回收废品,正好遇见了同村的吴女士收摊。吴女士说她的电瓶车没有电了,让洪老汉捎带她回家。

虽然两人是同村,但却是在不同的方向,绕路的话,洪老汉要多花上半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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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虑到如果不帮忙的话,吴女士只能推着电动车走很长的路回家,于是心软的答应了,而吴女士也拿出新买的橘子对洪老汉表示了感谢。

开到一个分岔路口时,洪老汉提出让吴女士在这里下车,此时离吴女士家不过几百米的路程。

但吴女士坚持让洪老汉将自己送到家门口,也正是因为这个决定导致后来两人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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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过一个坑洼时,洪老汉没有及时避让,三轮车从上面压了过去,导致右后轮爆胎,车子失去平衡,撞向了电线杆。

刘老汉被甩出去头部,腰部等地方受了伤,而吴女士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当场昏了过去。

见状,刘老汉顾不上疼痛,立马拨打了120,并报了警。

在吴女士被送医治疗后的第二天,洪老汉因为心怀愧疚让儿子拿着1千块钱去医院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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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没想到的是后来经交警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洪老汉要负事故全责,而吴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据交警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示,洪老汉的车是一个正三轮的载货摩托车,不能载人。

作为司机,他让吴女士坐在车厢,用手扶着电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人规定。

又因为在驾驶车辆时,避坑措施不当,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应该负全责。

但在拿到事故书的那一刻,洪老汉却表示自己很是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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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表示对于三轮人不能载人的事情根本不知情,以前亲戚或者邻居有什么事情,都是他帮忙开车接送。

几十年下来从没有人说过这样不对,也从没有出过任何问题。其次,洪老汉表示自己不是主动搭载的吴女士,而是对方苦苦请求之后才答应的。

可三轮车不能载人是事实,经交警沟通教育后,洪老汉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不会再做出这样的行为。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事故责任书下来之后,吴女士就打来电话,要求他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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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表示,自己不知道三轮车不能载人,如果知道的话,是绝对不会上去的。

她认为不知者不罪,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的搭车,但洪老汉经常开车,基本常识应该知道。如果对方拒绝她的乘车请求,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因此,吴女士认为洪老汉应该对她的伤势负全责,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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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吴女士的说法,洪老汉却觉得很是气愤,明明是对方主动要搭车,自己一分钱没要,免费送人,事后还要赔钱,这不荒唐吗?

虽然心里不舒服,但毕竟是自己开的车,违反了交通法规,洪老汉还是按要求分两次给吴女士支付五千元的医疗费。

为此事,洪老汉的妻子还和他大吵了一架,埋怨他多管闲事,家里本来就不富裕,这么做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毕竟是一家人,撒气之后,妻子决心为洪老汉讨回公道,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人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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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还没等洪老汉妻子做出行动,2017年,吴女士就一纸诉状将洪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8万元 。

这又是怎么回事?洪老汉已经按对方要求支付了医药费,为什么两年之后还会被告上法庭呢?

两年之后又告上法院索赔

原来,在治疗过程中,吴女士因为伤势过重,没能去上班,导致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收入。

所以在两年后,她取掉钢板就去做了司法鉴定,上面包括误工期21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日90日等等,总共近8万元。

洪老汉认为自己免费送人是做好事,出事之后他也按要求赔偿了对方六千元,已经是做到了仁至义尽。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吴女士还去法院告自己,让其名誉受损,实在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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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哭诉对方心太黑,是个无底洞。

村里人在听说这件事之后,都认为洪老汉没有收取费用,也不是强行载人,不应该负责任。

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吴女士主动免费搭乘洪老汉的三轮车,而洪老汉也同意了。双方之间构成了“善意同乘”关系,也就是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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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免费搭车,与“买票”客运关系不同。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的安全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洪老汉虽然没有收取乘车费用,但在将吴女士送到目的地期间,他依然要确保其人身安全,依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因为洪老汉避坑措施不当,导致车祸,所以他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从情理和法理方面综合考虑,法院判定减轻责任。

本着先调解再判决的原理,法院将双方聚集到了一起进行沟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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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老汉方面,法官指正了他违规载人的错误。在吴女士方面,法官认为洪老汉助人为乐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无主观故意,希望吴女士能够谅解。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洪老汉主动提出愿意再赔偿吴女士两万一千元,而吴女士也表示接受,不再索要其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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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此前的六千元,洪老汉一共赔偿了两万七千元。

看到这里不禁有些令人唏嘘,两万七千元对于一个靠回收废品的八旬老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本来“搭乘顺风车”“善意同乘”是与人方便,与己无害的事情

作为一种无偿的,善意的、助人为乐行为,“好意同乘”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是一种值得鼓励宣扬的行为。

但如果做好事之后要伤身伤心又伤财,想必之后没人愿意再做出这类行为。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在人人都参与进来的同时,又确保“好意同乘”双方的权益呢?

“好意同乘”法律为好人撑腰

在发生摩擦或者碰撞时,为了不让好人受伤流泪,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为好人撑腰。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立法上仅追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助人为乐的供乘者,也有合理的“减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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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例规定,发生“善意同乘”事故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条例都旗帜鲜明地体现出国家鼓励助人为乐、弘扬社会良好风气的立法精神。

诚然一个文明的社会,需要公民施慧善意,乐于助人,建造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

而要营造这样的社会风气,除了国家立法鼓励,社会宣传之外,个人方面也要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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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同乘”时,驾驶员应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再去搭载别人,搭载途中也应该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

而同乘者在搭载顺风车时,除了要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外,在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不怕做好事,乐于做好事。才能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氛围。

结尾

此外,还想提醒大家,不仅是在“善意同乘”问题上,在其它任何事情上,都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给别人带去便利。

也不要因为一次两次做好事之后失意,就不再满怀善意。你要知道世间善意,环环相扣。每一个为生活付出善意的人,都是美好生活的同行者。

所以尽管善良吧,福报就在来的路上!即使不在这件事上,也在那件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