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423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有这样一起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小文由于精神空虚在某网络社交 app上认识并嫖宿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小美,被溧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判决也中规中矩,但是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审理中,本院青少年关护员发表意见如下:通过庭审,我认为被告人的思想意识存在问题。现在的社交平台存在风险,特别是未成年人通过平台结交网友,未成年人对各方面的意识都未成熟。被告人是大学本科,应有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即便被害人不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应支持。呼吁社会、学校、家长对青少年加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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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出现在判决书中的文字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1、这个所谓的“青少年陪护员”是个啥?为什么能在刑事诉讼中发表意见?

2、“青少年陪护员”是什么性质的刑事诉讼参与人?

3、青少年陪护员出现在刑事诉讼法庭上并能发表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青少年陪护员发表的意见明显可能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后果,法院有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例如对青少年陪护员申请回避、对其发言进行辩论的权利?

为此,笔者做了一些调研和思考。

二、“青少年陪护员”制度

笔者查阅了一下网络,原来青少年陪护员制度是溧阳市法院的独创。

根据网络报道:

2022年12月9日,溧阳法院创新建立“青少年关护员”制度,“青少年关护员”是指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推选产生,协助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司法延伸工作中,从事关心、关爱、保护、爱护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坚持“重点保护、高度负责、公平公正、依法保密和履职回避原则”,通过法治课程、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家庭教育等工作,并在所有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相应执行案件过程中,广泛开展包括社会调查、纠纷调解、裁判建议、跟踪回访、判后帮教等在内的关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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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院还专门制定了《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青少年关护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青少年关护员”主要从“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人员中选聘。

由于没有看到《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青少年关护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本内容,所以下面的想法仅是个人的一点猜想,有不成熟的地方希望了解这项制度的朋友给予指点。

1、“青少年关护员”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哪一类诉讼参与人?

“青少年关护员”能够参与庭审的话,身份必然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 108 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以下七类: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个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五老”人员,能够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庭审,并且还能在庭审中发表裁判建议,也是很让人困惑的事情。

2、“青少年关护员”名单有没有公示?能否对出现在刑事法庭上的“青少年关护员”提出回避申请和对其裁判建议进行法庭辩论?

既然“青少年关护员”能参与庭审,并且有权利当庭发表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判建议,那么相关文件中对参与庭审的“青少年关护员”的名单有没有设计公示和选择制度?庭审程序上有没有设计对“青少年关护员”申请回避制度,和对其裁判建议的法庭辩论制度?这些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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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创制“青少年关护员”制度的目的值得赞赏,但是保护青少年儿童权益和规范刑事诉讼法程序同样重要,期待这项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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