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刘晓芳 朱思雨

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私了协议”。但是,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劳动者还能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撤销“私了协议”,支持劳动者诉求。

案情显示,某公司承接枝江某小区大楼改造项目,周某在该项目工地担任架子工。2021年10月7日,周某在高空作业时遭遇意外,从大楼外墙上摔下,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确认周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范畴,依法认定为工伤。经过一年的治疗与康复,周某的伤势鉴定为八级。

随后,周某与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仅通过人社局工伤科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周某则自愿放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项目的权利,并承诺不再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工伤保险基金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然而,周某冷静后,认为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于2023年3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原协议并索要工伤保险待遇24万余元。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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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虽列明了赔偿项目,但并未明确各项目具体赔偿金额,这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周某来说,难以准确判断自己应得权益的价值。加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对其应得赔偿金额及协议约定赔偿金额有清晰、全面的认识。而且,实际履行的《协议书》支付金额低于周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的50%,这可以说明协议条款对周某权益的有损。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定该《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使周某蒙受了利益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责令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4万余元。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