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商丘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针对商标、专利等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办案的警示震慑效应,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1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烟酒副食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内有涉嫌商标侵权的酒品正在销售,共计6个品牌,分别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上述6种白酒共计16箱,合计货值金额37208.33元,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购货发票以及供货商。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及结论无异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习酒、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6箱;2.罚款17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白酒商标侵权案件,同一当事人销售的多种白酒侵犯了多个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较大,且提供不出供货来源,违法事实明确。该案的依法查办,在保护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出重拳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厂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和冒充注册商标的医用胶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6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反映,其孩子因眉骨创伤在某美容门诊部就诊时,门诊部使用的医用胶将孩子眼皮黏合,请求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的医用胶是某科技试验厂生产的,医用胶说明书上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号ZL94109097.3和瞬康®、SUNCON®等字样。经初步查询得知,瞬康®、SUNCON®商标未经注册,专利号ZL94109097.3因当事人未缴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0月15日宣告专利权终止。

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科技试验厂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医用胶1735支,在医用胶包装盒、使用说明书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号ZL94109097.3和瞬康®、SUNCON®等字样。经调查,标示的瞬康®和SUNCON®商标未经注册;专利号ZL94109097.3因当事人2013年未缴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0月15日宣告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是2013年8月18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专利年费缴费证明、商标注册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用胶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医用胶销售总额为389750元。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假冒专利和冒充注册商标两种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说明销售渠道,并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2024年3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假冒专利违法所得3897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同一产品同时构成了假冒专利和冒充注册商标两种违法行为,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罕见。执法人员通过一张说明书,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查询标注的商标和专利信息,发现了该案源线索,展现了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实劲”“韧劲”。在该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管服结合”和包容审慎监管。对当事人潜在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引导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知法懂法,从行动上遵法守法,通过柔性执法,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教育、指导力度,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加强经营自律,有效减少违法行为,让有温度的执法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同时执法人员还邀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为当事人就商标注册申请、使用范围等提供上门服务,邀请产品质量生产管理专家进行现场指导,规避发展中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受到当事人的认可。

3.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4日,虞城县公安局接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投诉,称虞城县某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蒙娜丽莎、冠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12月5日,县公安局申请县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12月7日,两部门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案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当日立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厂房内发现:①标识标注蒙娜丽莎®的强力瓷砖胶575袋;②蒙娜丽莎®强力砖胶包装袋400条;③标识标注为冠珠GUANZHU超强力瓷砖胶Ⅱ型45袋。该厂实际经营者承认是其加工厂生产的。经投诉人辨认,上述产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经查,该批瓷砖胶包装袋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河北一个袋子厂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不出该袋子厂的任何信息,只有一个微信号,但执法人员搜索发现该用户不存在。

据此,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述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没收侵犯蒙娜丽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强力瓷砖胶575袋;没收侵犯冠珠GUANZH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强力瓷砖胶Ⅱ型45袋;没收侵权的蒙娜丽莎强力瓷砖胶袋子400条;罚款8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来源于权利人举报,权利人通过初期摸排,掌握了当事人初步违法事实之后,首先到公安机关举报,欲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依法申请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提前介入、协助调查,既加大了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有利于行刑衔接的贯彻落实。该案最终由公安部门转移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充分体现了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双向移送、密切配合等执法协作机制。

4.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行销售侵犯“耐克、匡威、阿迪达斯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9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拼多多店铺“xx捡漏”购买的耐克运动鞋有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了发货地址(睢阳区某快递网点)及联系电话。执法人员通过拼多多App对该店铺浏览,发现该商铺长期销售“耐克”“匡威”“阿迪达斯”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耐克”“匡威”“阿迪达斯”公司打假人员联系,经初步辨认为商标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到该商铺邮寄快递网点进行暗访、摸排,发现有同类商品邮寄。通过对快递员的跟踪、排查、了解、蹲守等方式,最终确定直播销售地址在商丘市睢阳区某城中村的一座三层居民楼内。因地理位置复杂、居民较多等原因,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制订了一套检查方案。11月9日对该三层居民楼实施突击执法检查,在一层现场查获大量“耐克NIKE系列”“匡威”“阿迪达斯”等国际知名品牌运动鞋,三楼存放200余个使用过的包装箱,一楼现场存放“耐克NIKE系列”运动鞋784双无中文标识、“匡威”运动鞋110双、“阿迪达斯”运动鞋141双无中文标识,共计1035双。该商行经营者不能提供涉案运动鞋合法进货渠道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合格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运动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询问得知,2023年5月份以来,该商行经营者利用拼多多直播平台进行销售,已销售“耐克NIKE系列”334双、“匡威”160双、“阿迪达斯”131双运动鞋,共计1930双运动鞋。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认定商丘市睢阳区某电子商行销售的“耐克NIKE系列”、“匡威”系列产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产品总货值较大,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近年来网络售假问题日益突出。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涉及的数量大且范围广,给网络制售侵权假冒产品带来了方便。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执法人员以点带面深挖细查,层层梳理案情,通过跟踪、排查、了解、蹲守等方式,凭着一张快递单据追查到假冒窝点。同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效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案件作了提前研判,及时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对违法现场进行查处,固定证据,查封涉案产品,连夜将涉案产品异地扣押,对当事人开展调查,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打下了坚实基础,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信息互通、联动执法的优势,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未完待续)

商丘日报融媒体记者 高会鹏 整理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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