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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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合同中,租赁物的使用和结算通常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规定。在停工期间,租赁物如塔吊和脚手架的使用和维护成本会继续产生。

在工程停工后,出租方(即提供塔吊和脚手架的公司)应当与施工方(即使用这些租赁物的施工团队或公司)进行结算。结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使用费、维护费等。结算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停工期间的责任和费用,以及为后续的拆除和归还工作做准备。

如果出租方没有及时要就结算,也未回收出租物的,停工期间的费用损失谁来承担?

安徽省高院在《淮南市玉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以下原则:

塔吊公司与施工方在2017年12月12日对塔吊租金进行了结算,但未能证明对脚手架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这表明脚手架的租赁费用结算存在争议或未完成。

法院在认为,合同工期为6个月,且工程已停工,因此脚手架出租方应当及时办理结算并拆除脚手架以防止损失扩大。法院认定2017年12月12日之后的脚手架租赁费损失属于扩大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在工程停工后,出租方有责任及时与施工方进行结算,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能及时结算和拆除租赁物,导致的损失将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因此,为了避免损失,要提醒出租方注意的是

1.出租方应与施工方保持沟通,确保在工程停工后尽快完成结算工作。

2.出租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结算和拆除计划。

3.双方应明确责任和义务,避免因沟通不畅或误解导致损失扩大。

4.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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