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正式施行。为帮助行政机关全面理解把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杨浦区行政复议局组织实务培训,邀请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受理调解处沈涛处长为全区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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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务培训从复议受理审查和争议化解的角度详细讲解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履职的难点重点问题,从立法价值角度解析了新行政复议法的主旨理念,有利于行政机关深化对新法的理解和把握,升级转变执法观念,推动积极履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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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言议语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重点内容普法问答

Q1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Q2

“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Q3

哪些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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