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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经营困难被迫裁员,作为公司员工就不得不接收“被安排”的命运,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裁员就应当牺牲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裁员潮,公司的离职协议也未达到我们的心理预期,我们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5 年 5 月 11 日,四川某公司(甲方)与严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工作职位为客户服务专员等。2021年5月1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乙方工作岗位为商务专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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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员叶某某向严某发送微信:

叶总

小严,请明天或周五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日期为5月18 日。

叶总,您看能否明天一起结清我的工资、提成及一个月的赔偿金,我明天就到公司把字签了。

小严

叶总

我就是没有足够资金才这样。

我算了下,除去那天说的五月底发的部分外,我剩余不多,加上一个月赔偿金大概两万元左右。

小严

2023年6月7日,严某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补偿请求。同年9月11日该委作出《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严某遂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公司辩称:

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多次召开员工大会沟通裁员事宜,也起草了离职协议,当时和严某同批次裁员的还有其他 18 名员工,但严某不同意裁员方案,在收到离职协议后不接受离职协议内容。

小严称:

此前公司召开员工大会仅通报了经营困难及降薪事项,均未提及裁员,直到2023年5月17日被通知离职。

严某主张的提成系2022年度提成,该公司予以确认。该公司没有工会,其针对严某的裁员也未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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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系违法解除;四川某公司应否向严某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

结合2023年5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员叶某某告知严某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严某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并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四川某公司应向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严某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平均应发工资为9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四川某公司应向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2280元。

对于严某主张的2022年度提成10957.75元,因该公司做出的《支付事项》已予以明确,故四川某公司应按《支付事项》载明的事项向严某支付 2022年度的提成10957.75元。

关于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因四川某公司对严某诉请的2022年9月、10月工资5110.5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379.29元无异议,法院对严某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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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坚实保护。劳动者有权获得合法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应得的提成。企业因经营困难而裁员时,应依法进行,尊重劳动者权益,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的,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企业也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本案,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权益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案件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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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严某专程从大邑来到青羊法院,为民一庭法官薛潇瑞送上锦旗。

在薛潇瑞法官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中,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遣散员工,但拒绝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告遂开启了诉讼维权之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对解约均无异议,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严某表示:“十分感谢薛潇瑞法官及团队的公正裁判,所以就想用锦旗表达心意。”人民群众对青羊法院工作的肯定是我们最耀眼的军功章。在今后的工作汇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将更加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可视、有感的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供稿丨民一庭蒲新宇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