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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应认定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应作利于第三人的解释,认定构成保证。

阅读提示:在实践中,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向债权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但其担保意思不够明确,一旦涉诉,各方往往会就第三人法律地位起争议。在这种情形下,应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作如何理解?应认定第三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李营营律师团队专注研究有关债务加入的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债务加入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第三人缺乏明确的共同债务承担或者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应作有利于第三人的解释,认定其构成保证,不构成债务加入。

案件简介:

1.2016年5月17日、9月29日,诚某公司(债权人,原审原告)与通某公司(债务人,原审被告一)先后达成两份协议,约定诚某公司向通某公司先后提供借款共计4500万元。协议签署当日,诚某公司向通某公司分两笔支付该借款,随后,该借款实际转入兴某公司(第三人,原审被告二)。

2.2018年6月14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8月29日之前还本付息。2019年11月22日,被告一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还本付息,并载明若被告一未按时还款,被告二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前述文件未经被告二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郭某签名。

3.2019年3月23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自愿为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并承担共同还款人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至主债务本息还清。前述文件未经被告二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郭某签名。

4.2020年5月5日、7月5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先后签订协议书、确认书,两次确认被告二在2019年11月22日的承诺书中承诺连带支付责任。前述文件未经被告二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郭某签名。

5.随后,原告诚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中院起诉,要求被告一通某公司还本付息、被告二兴某公司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共同还款责任。

6.陕西省西安中院一审认为,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含有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承担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责任、连带支付责任的表述,且被告二未就保证、共同还款、连带支付事项提出异议,认定被告二为共同借款人,判决被告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被告二兴某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院上诉,认为原告仅诉请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一审认定被告二为共同借款人,判非所请,且郭某对外承诺未经公司内部决议,其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因被告二法定代表人郭某在涉案文件中明确承诺承担共同还款人责任、连带支付责任等内容,认定被告二为共同借款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被告二兴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郭某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签字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担保,兴某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10.2022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书中关于兴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内容,判决兴某公司对通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第三人担保意思不明确时,如何认定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应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法院裁判观点:

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第三人无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或者债务加入的意思时,针对其意思,应作有利于第三人的解释,认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

诚某公司一审起诉兴某公司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主要依据为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以兴某公司名义签署了与案涉借款有关的《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对于上述郭某代表兴某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以及原审法院均有不同的理解。

诚某公司起诉要求兴某公司对通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及共同还款人的责任,一审庭审中诚某公司主张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或共同责任,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诚某公司认为兴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兴某公司主张郭某的该上述行为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诚某公司的主张认为兴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应与通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分析,多数人之债的成立应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可以推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当然可以形成多数人之债。

但从本案事实看,涉案两笔借款发生时,并无证据证明兴某公司以其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参加到诚某公司与通某公司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中去。从权利义务的性质分析,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所能行使的请求权以及能够提出的抗辩权,应受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限制。

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仅能基于债务人的地位,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与此不同的是,基于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既可以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也可以行使其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对于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关郭某代表兴某公司实施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存在不同理解时,如果无法确认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或者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的意思表示。

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分析,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承诺书》《协议书》《确认书》载明:“兴某公司自愿为通某公司所付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承担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至主债务本息还清”“如通某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兴某公司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述内容,足以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在通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兴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诚某公司主张的兴某公司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至于兴某公司是否最终实际使用了案涉借款,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其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依据或理由。综合前述分析,认定兴某公司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原审法院根据债权人诚某公司的主张认定兴某公司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59号]

实战指南:

一、建议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债务加入等重大事项须经公司内部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尽可能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二、建议公司谨慎承诺对外担保,确定不加入债务时,避免对外承诺“连带支付”、“连带还款”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表述,务必核查是否明确表述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发生约定情形时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

三、如果涉诉,存在对外担保意思模糊的情形时,建议当事人考虑抗辩债务加入比保证责任更重大,法院应作有利于第三人的解释,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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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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