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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正确理解和认定聚众斗殴中的"聚众"。

"聚众"是指纠集、召集3名以上的人,包括纠集者,并非指构成本罪必须有3个以上的犯罪人。聚众可以事先纠集,也可以临时形成。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众合犯,又称为共行犯,要求聚众一方3人或3人以上,而不包括"二对一"或"一对一"的情况。"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又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斗殴双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认定双方构成本罪;斗殴的一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一方构成本罪。聚众斗殴往往人数众多,双方通常同时构成犯罪,但对方参与斗殴的人数不足3人,也不影响聚众方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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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认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 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或者斗殴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主要是指纠集、组合其他共同参与人;"策划"主要是指出谋划策,拟订犯罪实施办法、方案;"指挥"主要是指在犯罪各个阶段指使、命令、调遣、安排、指点或示意其他人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即使没有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应认定为首要分子。由于首要分子是根据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作用认定,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3.正确认定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

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主动,起重要作用或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发挥积极作用或直接致人死伤者,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虽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但在聚众、斗殴准备过程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的,也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同时,要注意防止对积极参加者认定门槛偏低,导致打击面扩大的情况。对没有参与斗殴,或者被胁迫、诱骗、裹挟参与,主动性不强、作用不大、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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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清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聚众斗殴罪与非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就构成犯罪既遂。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非聚众的斗殴如两三人之间互殴,不应按本罪处理。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能把一些轻微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也不能把一些未达到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行为,因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2)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必须正确界定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3)注意本罪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的行为区别。后者一般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寻求刺激等动机,后果不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4)注意本罪与防卫行为的区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48号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指出,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