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演艺,深受粉丝的喜爱,甚至被粉丝称为“永不塌房”的偶像。然而,有一位虚拟主播,却因为其背后的真人演员不想再提供甜美声音了,而不得不停播。于是,该虚拟主播的所属公司把真人演员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真人演员罢演了,“虚拟形象”的损失该怎么计算呢?

2022年9月,为虚拟主播“乘黄”提供甜美声音的真人演员史某与“乘黄”所属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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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年,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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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直播了6个月后,史某就不再提供声音,导致虚拟主播不得不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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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真人演员史某支付虚拟形象损失费等共计5万多元。史某认为要价太高,拒绝赔偿,被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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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虚拟形象和真人演员,也就是“皮套”和“中之人”之间是否具有身份统一性,是认定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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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娅 苏州互联网法庭副庭长:

对于“中之人”驱动的虚拟主播,我们要判断它有没有身份同一性,就是虚拟形象和“中之人”的粘性是否高。比如本案中的表演方式主要是唱歌和聊天,而且表演的时候只是依赖于被告的声音,并不依赖被告的表情或者姿态,依赖性比较小。我们判断,在更换“中之人”过后,虚拟形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从而得出结论,它是不具备身份同一性的。但是即使在它不具备身份同一性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期没有届满的时候,“中之人”擅自停播的话,对后续的使用还是会造成影响的,包括虚拟形象的曝光度和活性都会受到影响。所以综合这些我们认为,它的虚拟形象的价值是有所贬损的,再结合公司制作这个虚拟形象的成本等因素,酌定了一个虚拟形象的损失金额。

法院根据虚拟形象在停播期间及复用后重新培育粉丝期间的价值贬损程度,酌定虚拟形象的财产损失为4000元;另外,法院认为,尽管史某违约在先,但公司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计算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应以3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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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娅 苏州互联网法庭副庭长:

我们这个案子中是酌定公司在3个月的时间内应该是可以完成招聘和虚拟形象的复用的,所以按照3个月作为参考的标准,来计算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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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综合考量虚拟形象的实际损失、公司预期利益损失,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史某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谢豫

来源: 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