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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性案例0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

02、参考案例: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

03、参考案例: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案例文号】:(2022)琼执复180号

04、参考案例: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

05、参考案例: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案例文号】:(2008)民申字第81号

06、参考案例:曲某诉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地前申请变更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52号

07、参考案例: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案例文号】:(2023)鲁民辖终98号

08、参考案例: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文号】:(2013)民提字第16号

09、参考案例: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10、参考案例: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文号】:(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11、参考案例:过某某诉辽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69号

12、参考案例: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13、参考案例: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

14、参考案例: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15、参考案例: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16、上诉人肖智勇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规定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两类特殊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之规定限制,不能排除适用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1)沪民辖终60号

17、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辖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前,法院可认定公司住所地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

【案例文号】:(2014)晋立民终字第82号

18、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案例文号】:(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166号

19、北京天研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案例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236号

20、天津市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21、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地或注册地为住所地。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多个经营场地,而经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具有公示效力,是企业当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仅凭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案例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辖终1291号

22、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908号

23、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2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可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王某与张某、吕某1、吕某2、吕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要旨】:

在受理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165号

25、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明星、张鹏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涉案纠纷的原被告皆为公司股东,公司为案件第三人的,案件性质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投资协议来认定,而不能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抽逃出资而发生纠纷的,属于投资协议约定的因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该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诉讼原告或被告。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

26、江敏与刘幸群、上海第三机床厂、吴坚、上海中国石化大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在侵权管辖案件中,侵权结果地的认定,应只限于侵权直接结果地,也就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直接损害的事实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若只是因原告承受了侵权结果,就可将其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地,则几乎所有侵权案件权利人的损害总会反映到原告住所地,如此,有可能使侵权结果发生地“泛化”,等于是废除了被告住所地标准,会导致对被告管辖利益的重大损害。而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实现管辖利益平衡,而非将所有案件都划归原告住所地管辖。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界定应当以直接结果为标准作合理的限定。

【案例文号】:(2019)沪01民辖终85号

27、陈庆令诉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公司查封玩家账号及装备、华夏币等虚拟物的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管辖权认定。玩家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网络信息是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数据库服务器与客户电脑上网连接所形成的,网络用户被侵害的财产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服务器修改其数据,在网络用户所使用的电脑终端反馈感知的,双方当事人终端服务器所在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

【案例文号】:(2006)温民四立终字第136号

28、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29、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上海华地公司与宁夏申银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上海华地公司主张袁某某(担保人)因债务加入而应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改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

关于袁某某主张本案应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上海华地公司向仇某、上海盛玄公司、财拓公司、财拓宁夏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所担保的主债权系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91号

30、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张某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前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2年)最高法民辖42号

3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是否构成管辖连结点的认定——上诉人淄博市临淄瑞铄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固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固特公司对瑞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瑞铄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为瑞铄公司。但是固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初步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系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使用,不足以证明瑞铄公司在浙江宁波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浙江宁波并非瑞铄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固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瑞铄公司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在浙江宁波,故浙江宁波亦非瑞铄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济南中院审理。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32、不能以仅实施销售“通过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得到的另一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上诉人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宋某良、宋某与被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朗润农资超市、杜邦先锋投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22年3月1日以前,故审理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根据当时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仅实施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得到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并非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

本案作为原告起诉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朗润超市,其被诉销售“登海939”繁殖材料的行为不构成当时种子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针对该被告的被诉行为显然不构成一个可争辩的侵权行为。再则,原告未主张朗润超市与涉案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故该被告与本案纠纷缺乏实质关联。

因此,本案原告主张朗润超市构成侵权并以之作为共同被告确定案件管辖,欠缺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不构成可以确定本案管辖的连结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裁判明确,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管辖有争议时,特别是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以某一共同被告的行为地或者住所地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与确定案件管辖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能简单地以有关被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经实体审理认定即迳行驳回当事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

当原告针对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共同被告的有关权利主张显然欠缺法律依据或者事实根据时,人民法院不能以该共同被告作为管辖连结点来确定案件管辖,否则,就可能纵容人为制造管辖连结点以规避法律的行为。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67号

33、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上诉人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鄂1202民初3390号(即前案)与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根据龙兴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双方协议约定由拓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拓思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咸宁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据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34、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具体到本案,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至起诉时,尚无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方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具体到本案,从两地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至方燕丹起诉时,尚无法确定张刚是否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居住。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张刚户籍地法院即安徽相山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92号

35、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连浩特长风协合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60号

36、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使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的行使——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春鸿二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海宸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金宸星合公司称海宸置业公司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主体资格受限。但这并不影响海宸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的事实。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68号

37、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

38、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39、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

【裁判要旨】: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40、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上诉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讯(深圳)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上述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确定。”

本案中,TCL方起诉主张爱立信方存在实施不公平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滥用禁令请求权等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对TCL方在中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中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

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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