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是城市生活的“大敌”。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有些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过程中忽视了隔音措施的重要性,给业主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使业主苦不堪言,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近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诉开发商河源某公司、河源某物业公司因卧室噪声超标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某购买了被告河源某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装修入住后发现该小区水泵房建设在其居住的住宅楼102号房正下方,因该水泵房长期产生噪声,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戴某某及其家属多次向住建部门投诉。

经委托鉴定,戴某某居住的房屋卧室1、卧室2的水泵噪声夜间监测结果分别为37、38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排放限值A类房间2类夜间35分贝的标准。

戴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河源某公司、河源某物业公司整改完成其房屋楼下水泵设备,彻底结束噪音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及承担鉴定费用。被告则认为彻底解决噪声问题需将水泵房整体搬迁改造,工程量极大,会影响整个小区约130户业主的生活用水问题,而且在小区内确实难以找到适合设置水泵房的地方,迁移改造水泵房设施的费用筹集也是一大难题。

裁判结果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机构检测,原告居住房屋卧室超过规定排放限值标准。被告河源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开发商,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保证其所选定的水泵房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承担水泵房产生噪声污染后的隔音降噪义务,故河源某公司为噪声污染的侵权主体。而被告河源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仅系对水泵房进行维护与管理,对于水泵房产生的噪声在管理上并无过错,非噪声污染的侵权主体,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河源某公司作为噪声污染的侵权主体,应承担整改完成原告房屋楼下的水泵设备,彻底结束噪音侵害。但案涉水泵房的搬迁存在客观困难,彻底结束噪音侵害存在现实不能,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将原告房屋的环境噪声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35分贝以下。

源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河源某公司对水泵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将原告居住的房屋环境噪声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35分贝以下,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1500元。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休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规定了居民居住环境噪声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建设过程中忽视隔音措施的重要性,产生噪声超标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休息。本案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未对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尽到保障责任,导致所选定水泵房位置对业主产生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也暴露了城市建设中隔音措施的不足。本案在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重视隔音措施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要求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给居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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