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女律师高丙芳涉虚假诉讼案在山东泰安开庭,这一次,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张新年成了新亮点,开庭不到20分钟被法官赶出审判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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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中午,张新年律师在微博上称,今天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被带离法庭,确实很莫名其妙!宣布开庭后,我准备就案件存在的若干应当先行予以解决的程序问题发表意见,遂举手申请发言,但刚一开口,就立即被审判长张丽法官予以制止!此时她根本还不知道我要表达什么!无奈,我只得停止发言。

后来,轮到辩护人发言的时候,我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贵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而且控方还提交了新证据,这种情况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正待我要进一步发表意见时,张丽突然安排法警:“将张新年带离法庭”。

就这么简单!开庭不到二十分钟,我就被剥夺了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目前,已经到了中午12点35分,在本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庭审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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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被赶出法庭后,感觉莫名其妙。而在十年前,原最高院周强院长说过:“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如果是违反法庭的秩序,不行你可以休庭,也有录音录像,你公布出来就完了,这个确实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这个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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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文称,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人民日报》( 2015年1月28日18版))

律师又又又被赶出法庭,何故如此?究其原因。

知名律师王才亮分析称,这个现象10年前曾经严重得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后,略有好转。10年一个轮回,这一次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把张新年律师赶出法庭达到了高潮。

第一,之前把凡是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中,相关的责任人都没有得到追究。违法者没有代价,甚至可能得到提拔重用。利弊相衡,当然取其利。

第二,这一种案子往往里面都有黑幕,怕辩护律师把它揭开。把律师赶出去的代价,比让律师说完的代价更小,两害相衡取其轻。

第三,把律师赶出法庭,彰显了法官的威风,受害的首先是法治而与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更多的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所以这种歪风就永远也刹不住,且只有高低大小之分。然而,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辆公交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一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没有法治,谁也不是真正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