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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自己发表在旅游网站上的文章和图片,未经本人允许被其他网站转载使用,转载网站是否侵权?

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看看法官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黄某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7年6月2日至7日在某地旅游期间拍摄343张图片,并于2017年6月28日将上述图片首次以文章的形式发表于某旅游网站;后于2018年7月8日出具《授权书》,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图某公司,对于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及授权人共同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权等。

2017年8月3日,某宝公司在其所运营的“某宝网”发布一篇与黄某文章同名的文章,并在文章标题上带有【某宝游记】的字样,文章使用了343张配图。黄某、图某公司主张上述文章所使用的343张图片,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本案中,某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案涉的343张图片,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黄某、图某公司对于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黄某、图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某宝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某宝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酌定某宝公司应赔偿黄某、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某宝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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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法官 马艳

本案中某宝公司辩称某宝网使用黄某、图某公司的文章并非出于盈利的目的,且其所发表在某旅游网站上的作品,是允许别人转发和使用的,说明也是希望作品能为更多的读者所知,网站使用黄某、图某公司的作品没有损害到其的利益。当前,不少旅游网站抱有“拿来主义”心态,常认为虽未经许可,只要标明素材来源或非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即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其实该种行为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阻碍著作权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予严厉打击。

来源:知产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