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466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有这样一起案件:

河南省新乡市有一家大型企业“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铜管”)在2001年在上海和日本人合资成立了“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公司”),2005年9月,龙阳公司的副总王盛带走了多名技术员跳槽到了“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乐铜业”)。

“金龙铜管”当然炸了锅,认为“耐乐铜业”收容王盛这种招降纳叛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在新乡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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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些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就将线索材料移交给新乡市公安局处理。

2007年9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2007年11月,新乡市公安局对张正斌、唐国柱等相关人员刑事拘留。

“耐乐铜业”一看势头不对,新乡警方大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意思,就通过各种办法,由江西警方向新乡警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河南警方没有刑事管辖权,上海、江西两地才有管辖权,建议新乡警方将案件移交给上海警方办理。

新乡警方办了一阵子下来,由于证据方面的一些问题,也难以继续,于是一方面坚持自己确实是有刑事管辖权的,另一方面也表示,江西警方的意见很有道理,愿意虚心接受,就想移交给上海警方来继续办这个案件。

上海警方“人在家中坐,事从天上来”,觉得你们哥俩怎么回事?一个前面办的热火朝天,有问题了就想甩手;一个郑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又不肯接手;而且怎么都扯到我身上来了?坚决不同意接受案件移交。

三家一番拉扯之后,只能上报给公安部裁决。

2007年11月,公安部听了汇报以后,要求新乡警方严格依法办案。

2007年12月2日,张正斌、唐国柱总算从看守所放了出来。

几天后,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专门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协商移交案件事宜,但上海警方坚决不要。

这起案件成了谁也不要的烫手山芋。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院确认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交给了上海,等于也否定了新乡公安部门的刑事管辖权。

在这种让人尴尬的情况下,2008年5月,公安部再次召集河南、江西两地警方,要求暂停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民事案件判决了再做计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耐乐铜业”不当获取了一部分“金龙铜管”的商业秘密,责令“耐乐铜业”赔偿“金龙铜管”人民币40万元。

“金龙铜管”和“耐乐铜业”均提起上诉。

2014年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判决书,维持原判。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为“造成损失人民币50万元”,所以新乡警方既失去了管辖权,也失去了刑事立案基础,再也无法将所谓的刑事案件移送给上海警方。

历时将近十年的司法拉扯,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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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扯的背后

造成这场拉扯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法律背景。

为什么河南警方会造成刑事管辖权问题,难道他们不懂法吗?

为什么河南警方既然坚持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却几次三番去上海,想把案件移交给上海警方?

为什么江西警方在认为自己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却建议新乡警方将案件移交给上海警方处理?

为什么上海警方坚决不同意接收一起兄弟单位高级领导亲自送上门来的刑事案件?

为什么上海法院的一审、二审结果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造成的损害却只有区区40万元?

为什么这个金额就恰恰低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这些问题的答案,能想的出吗?

慢慢想。

三、结语

只有渣男,才会想做就做,想甩就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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