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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下午,范某打电话向刘某催讨购车款,刘某将范某约到三阁司镇龙洲村无人居住地段时,刘某戴着面具突然出现,将事先准备好的剁辣椒含在嘴里,吐在范某脸部,范某受惊逃跑,因此摔下路坎而受伤。后范某报警,刘某被三阁司派出所拘留十日,但人身损害赔偿事项没有得到落实。

2022年9月8日,原告范某向隆回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0500元。2022年10月8日,原审法官以原告范某未提供被告刘某实施侵权的证据,亦未提供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材料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尔后,范某不服法院判决,开始信访。

2024年3月15日,隆回法院依法受理了范某提出的民事申诉,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申诉审查。合议庭在召开听证会前认真阅读了原审案卷材料,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原审被告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审原告系取证困难的60多岁农村老人,原审法官仅通过庭审调查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范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再审承办法官通过诉状中提供的线索,发现原审原告范某曾报警求助,故引导范某申请法律援助,通过范某的诉讼代理人调取到隆回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又提供了隆回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2022年12月25日对范某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刘某的侵权事实。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刘某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找到刘某的父亲,耐心细致地与其沟通,打听到刘某的联系方式,得知刘某在清明节时要回家扫墓祭祀,于是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确定在清明节后,同时,又多次通过电话对刘某进行普法教育,使刘某放弃了抵触情绪,同意按时参加听证。

2024年4月10日,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范某提供的新证据予以确认,即分清了是非,又明确了责任。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反复耐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打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信访案件不需要再通过繁琐的再审程序而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文稿:彭 单 一审:蒋 亮 二审:邓苏勇 三审:刘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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